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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“秦法,不得兼方,不驗,輒死。”此处句读疑有误,《正义》云“言秦施法不得兼方者,令民之有方伎不得兼两齐,试不验,辄赐死。”然一人不得兼两艺,极不合情理。应句读为“不得/兼/方不验,辄死”,举“炼方不得”、“得而不验”两种情况,都为死罪,似更合理。 ​​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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